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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升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的实施意见发布

发布时间:2018-01-13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升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的实施意见

许政办〔20176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加大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使用力度,保持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领先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特许经营、循环利用”制度,坚持“谁产生谁付费、谁处置谁收益”的原则,逐步构建“源头控制有力、运输监管严密、消纳处置有序、产品顺利推广”的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长效机制,做大做强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不断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有力保障“五城联创”、“三城联创”目标的顺利实现,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7年年底前,完成市建成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的选址工作;2018年年底前,市建成区及各县(市)分别启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建设,全市建筑垃圾管理体制健全,实现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资源化利用一体化,再生产品得到广泛推广应用;2020年年底前,市、县两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分别达到98%、70%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源头管控

1.规范核准制度。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于开工前5日内,向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处置申请;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经现场核准后,对具备处置条件的,并按标准足额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给予发放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建筑垃圾运输必须由建筑垃圾特许经营企业承担,对使用的运输车辆应做到“统一编号、统一标识、统一密闭改装、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按照规定时间、线路进行收集运输,市区建筑垃圾运输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应征求属地城管部门的意见。对未经处置核准,擅自处置或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企业或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2.加强工地管理。需要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在施工工地设置相关防污降尘设施,硬化施工道路和工地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保洁设施,驶出工地车辆经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使;配备待运建筑垃圾覆盖设施,防止出现工地扬尘。

(二)严格运输管理

1.加强车辆管理。建筑垃圾必须由各级政府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运输。所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均要安装全密闭装置,并保持完好。严禁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由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运输。运输企业要定期对所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更新,加强对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管,建立运输安全和交通违法考核机制,对违规的运输企业和车辆驾驶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2.构建监管网络。加快网络监管平台建设,各县(市)政府要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建筑垃圾管理监控平台的建设任务,实现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涉及行政核准、清运过程监管、收费监管等闭合式监控,并与市级平台搞好联网对接,实现全市建筑垃圾大数据监管平台的互联互通。依托数字化城管平台,加强对施工工地和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的日常监管,加大对问题的采集、立案、派遣和督导力度,及时督促整改,着力构建全方位的监管网络。

3.强化部门联动。城管、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执法,建立联动机制,定期开展集中整治活动,确保施工工地进行渣土运输处置时做到“四到位”,即:属地管理部门监管人员到位、运输企业管理人员到位、施工工地管理人员到位、施工工地保洁人员到位。对未经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擅自处置和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堆放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三)规范消纳处置

1.加快消纳场建设。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本区弃土类建筑垃圾存量及未来三年增量情况,严格按照建设标准,分别规划建设城市山地公园,具备本区3年以上弃土类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能力。市建成区要高标准建设一处拆除类建筑垃圾中转场。

2.严格消纳管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以及城市管理部门要建立严格的消纳场管理制度,对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确保落实到位;使用消纳场的企业要认真落实消纳场管理制度,符合环保、安全等要求。建筑垃圾消纳企业不得无故关闭或拒绝建筑垃圾进场,遇到特殊情况确需关闭的,要及时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

3.积极推进静脉产业园项目。依托许昌市静脉产业园项目规划建设建筑垃圾专业园区,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入驻,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着力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发改、城管、国土、规划等部门要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提供政策、用地、规划等服务,全力支持企业延链补链,构筑完整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链条。

(四)积极推广利用

1.明确再生产品使用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使用的责任和义务,将其纳入我市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和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来部署。制定完善各县(市、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再生产品推广利用办法,加大对我市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宣传推广力度,提升政府、个人、团体、企业等推广使用再生产品的自觉性。各区政府(管委会)每年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利用量不得低于当年本辖区拆迁类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完善价格制度,市发改委负责会同市城管局,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重新核定建筑垃圾运输费和处置费指导价格。

2.拓宽再生产品应用范围。住建部门负责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绿色建材目录。财政部门负责鼓励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严把资金拨付关。在全市范围内,凡是由各级政府直接或主导投资、融资的项目,能够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替代天然建材的,必须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凡是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在规划设计时规划使用再生产品的,各承建单位要监督施工企业与依法确定的再生产品生产供货企业签订建筑垃圾产品供货合同,并将此作为结算和资金拨付的依据之一,施工企业不提供供货合同的,承建单位不予结算,不得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对于社会投资工程,凡是能够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替代天然产品的,应鼓励优先使用。要积极探索对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建设项目的补贴办法,鼓励各类建设项目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3.严把工程设计施工关。对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规划部门在审查提交市规划技术委员会、市规划建设委员会项目时,应要求项目单位把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纳入规划设计方案。凡没有按照规定把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纳入项目规划的,不得提交市规划技术委员会、市规划建设委员会进行审议。住建部门要严格把好施工审图关、工程建设过程监督关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关,凡是没有按照设计要求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及时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凡是没有按照规划设计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各类工程,不得评为市级以上优质工程。

4.加强再生产品研发服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要根据市场需求,有前瞻性地积极研发适销对路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不断提高再生产品质量。合理确定再生产品价格,建立完善再生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延长产品保修期限,不断提升再生产品的竞争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及市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许昌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也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完善体制机制,组织强力推进各地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二)建立行政指导制度。由住建部门牵头,对凡是中标我市财政投融资项目的企业和业主单位进行行政指导,要求企业和业主单位在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环节,凡是能够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要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对应该使用而没有使用的,由住建部门进行约谈;对约谈后仍不使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严格督导考核。为确保将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落到实处,要将各县(市、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全市社会经济发展考评,每年组织考评;由市城管局牵头,联合市监察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等单位,每半年组织对省、市关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相关文件落实情况开展一次督查,并在全市范围公开通报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对没有按照文件要求落实的,由监察部门从严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对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打造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品牌,不断提升知名度。加强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包装,通过举办项目推介会、招商活动、网络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将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大力向外推介。支持企业扩大规模,将市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模式在各县(市)推广应用,在此基础上,鼓励支持企业走出去,在全省、全国范围进行兼并重组,迅速做大做强。

 

2017年12月14日